328商业理财户口开户所需文件
本港注册之独资经营或合伙人公司
- 有效之商业登记证
- 每位有关人士*之身份证明文件
- 有关开户之授权书
- 公司印章(如适用)
本港注册之有限公司
- 有效之商业登记证
- 公司注册证书
- 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公司章程细则
- 每位有关人士*之身份证明文件
- 董事局议决开户或有关授权书
- 公司印章(如适用)
本港注册之组织、社团或业主立案法团
- 有效之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明书
- 组织章程、规则或细则
- 每位有关人士*之身份证明文件
- 有关开户之授权书
- 组织或社团印章(如适用)
备注:
*有关人士指东主/合伙人/主要股东/实益拥有人#/董事/看似代表客户行事的人^。
#就法人而言的实益拥有人
- 就法团而言,实益拥有人指:
(a) 符合以下说明的个人──
i. 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包括透过信托或持票人股份持有)该法团已发行股本的25%以上;
ii. 直接或间接地有权行使在该法团的成员大会上的投票权的25%以上,或支配该比重的投票权的行使;或
iii. 行使对该法团的管理最终的控制权;或
(b) 如该法团是代表另一人行事,指该另一人。
- 就合伙而言,实益拥有人指:
(a) 符合以下说明的个人──
i. 直接或间接地有权摊分或控制该合伙的资本或利润的25%以上;
ii. 直接或间接地有权行使在该合伙的投票权的25%以上,或支配该比重的投票权的行使;或
iii. 行使对该合伙的管理最终的控制权;或
(b) 如该合伙是代表另一人行事,指该另一人。
- 就除合伙外的不属法团团体而言,实益拥有人指:
(a) 最终拥有或控制该不属法团团体的个人;或
(b) 如该不属法团团体是代表另一人行事,指该另一人。
- 就信托而言,实益拥有人指:
(a) 有权享有信托财产的资本的既得权益25%以上的任何个人,而不论该人是享有该权益的管有权、剩余权或复归权,亦不论该权益是否可予废除;
(b) 该信托的财产授予人;
(c) 该信托的保护人或执行人;或
(d) 对该信托拥有最终的控制权的个人。
^看似代表客户行事的人乃指获委任代表公司建立银行业务关系,或获授权指示透过所开立的户口或所建立的业务关系进行各种活动的人。
所需文件清单只供参考。银行可能会要求阁下提供进一步的开户资料及文件。所有文件一经递交恕不退还。
有关上述以外之其他组织类别的开户详情,请联络328营商理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