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信用卡交稅兌現計劃(「此計劃」)只適用於主卡客戶,並不適用於附屬卡、人民幣信用卡、公司卡、現金卡、扣賬卡、簽賬卡、GO Smart卡、貴賓卡及結欠轉賬戶口。 |
| 2. |
申請兌現之款項不可少於HK$3,000及兌現金額上限為申請人之可用信用額及免息分期信用額之總和。大新銀行(「本行」)可在任何時間無條件或無須事先通知下取消所有信用額。倘若獲批核之金額少於申請人欲申請之金額,本行有權決定最後獲批核之兌現金額而毋須再作通知。 |
| 3. |
此計劃之實際年利率均根據銀行營運守則採用淨現值法計算。 |
| 4. |
凡於優惠期內每次申請此計劃並成功兌現金額每滿HK$25,000,可獲HK$50現金獎賞,現金獎賞將於2010年6月內以簽賬額回贈形式,全數存入申請人指定之大新信用卡賬戶內。於回贈當日,有關賬戶及此計劃必須為有效及維持良好紀錄,方可享現金獎賞優惠。回贈金額不可兌換現金及不可轉讓。 |
| 5. |
此計劃需約兩星期時間批核,通知信將於批核後寄予申請人。申請經本行接納及批核後,一概不能撤消。批核金額將於申請人指定之大新信用卡可用信用額及免息分期信用額內扣除。本行有權以任何形式將批核金額存入指定之銀行戶口(聯名戶口、信用卡戶口及借貸戶口並不適用),而申請人須負責所涉及之相關費用(如適用)。 |
| 6. |
如申請人未能提供收款銀行存摺首頁/最近期之銀行戶口月結單副本或因本行無法聯絡申請人確認申請而導致本行未能批核有關計劃,本行恕不負責。 |
| 7. |
如申請人選擇授權本行代繳稅款至稅務局,本行會於交稅金額批核後7個工作天內全數代交至稅務局及只適用於指定/ 被挑選之客戶繳付2008/09課稅年度之稅項,稅單上納稅人名稱須與客戶相同。繳交稅款之日期將視乎有關申請之批核情況而定,任何遲交稅項或其他有關繳稅之費用,本行概不負責。若所批核之貸款額少於須繳付之稅款,客戶須自行向稅務局繳付有關差額。 |
| 8. |
每月總供款將於申請人之指定信用卡賬戶(「有關賬戶」)中扣除。每期總供款之計算方法為批核總金額除以分期付款期數再加本銀行指定之每期手續費之總和。若每期總供款出現小數位,則一律調高為元計算。 |
| 9. |
若申請人於到期繳款日或之前保持繳交有關賬戶之「月結單總結欠」,此計劃之每期總供款將不會計算財務費用;假若申請人只繳交「月結單之部份結欠」,則有關之每期總供款將會以申請人有關賬戶當時適用於零售簽賬之財務費用計算。 |
| 10. |
若申請人欲提早清繳兌現金額之餘額,則須額外繳付終止分期付款手續費HK$300。此外,本行亦有權將所有未誌賬入有關賬戶的分期款項餘額或總額及每期手續費的總額誌入有關賬戶。而無論該等款項是否已在月結單上列明或是否已到期支付,本行有權要求申請人即時繳付根據本條款及細則須償還而未償還的全部款項,以及此計劃中所涉及之一切費用。申請人須受此計劃之不時有效條款及細則所約束。 |
| 11. |
此計劃並不能享獲「有分共享」、「即刻有錢分」/「現金回贈」、「里數獎賞」、「JFT Dollars」計劃優惠。 |
| 12. |
本行保留更改上述條款及細則之權利(包括利率/手續費)。申請人將受到由本行在本申請日所發佈及採用之大新信用卡持卡人合約(「該合約」)之條款及銀行提供之貸款、還款條款(包括利息及其他費用)所管轄。該等條款在本行信用卡中心可提供。 |
| 13. |
申請人確認於本申請所提供之資料全部皆為真確無訛,並授權本行向任何方面查證。申請人同意本行將申請人之資料交予任何信貸服務機構或財務機構或從其獲取有關資料以作信貸審查用途。 |
| 14. |
申請人同意此計劃之申請之最終批核由本行決定而毋須提供理由,亦同意本行有權決定最後批核之金額。申請人亦同意遵守及接受有關條款及受本行隨時所作之修改所約束。如申請表以網上、傳真或郵遞方式傳送,本行有權以收到之網上、傳真或郵遞在任何方面皆為真確及對申請人有約束力。若透過電話申請,本行有權以申請人與客戶服務員之對話在任何方面皆為真確及對申請人有約束力。 |
| 15. |
如申請人與本行之董事或僱員有任何親屬關係,申請人定當以書面通知本行。 |
| 16. |
如有任何爭議,本行保留具約束力的最終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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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本文所載之條款及細則將成為該合約之一部份,規限大新信用卡之使用,並須按該合約詮釋。如本條款及細則與該合約有任何抵觸,將以本條款及細則為準。本文件中之中英文版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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