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信用卡兌現計劃之條款及細則
  1. 大新信用卡兌現計劃(「計劃」)只適用於持有由大新銀行有限公司(「銀行」)發出之信用卡持有人,持有銀行之附屬卡、人民幣信用卡、公司卡、現金卡、扣賬卡、簽賬卡、GOSmart卡、貴賓卡、採購卡、Gift卡、國際學生證萬事達卡、國際教師證萬事達卡、銀聯雙幣信用卡之人民幣信用卡賬戶及結欠轉賬戶口之持卡人則屬例外(「合資格信用卡」)。本計劃,尤其是每月償還金額(定義見下文),不能與此同時享獲其他信用卡優惠計劃(包括但不限於「有分共享」、「即刻有錢分」/「現金回贈」及「里數獎賞」優惠計劃)。
  2. 合資格信用卡持有人(「申請人」)可透過電話或通過任何一間銀行分行或通過由銀行可能不時提供的其他銷售渠道(包括(但不限於)互聯網)申請計劃(「申請」),而申請人作出申請時將被視為已接受本條款及細則。
  3. 銀行將根據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及基於申請人之信貸記錄符合銀行的信貸要求而授予貸款,申請人提供之資料必須準確及無誤。
  4. 申請人於計劃借取之貸款金額不能超過申請人之有關合資格信用卡可用信用額。
  5. 申請一經銀行接納及確認後,一概不能由申請人撤消(「成功申請」)。銀行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拒絕任何申請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銀行亦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最終授予擁有成功申請之申請人(「成功申請人」)之貸款金額(而不是申請之貸款金額)(「貸款金額」)及成功申請人將須繳付之有關每月手續費(「每月手續費」)。
  6. 銀行將於成功申請後,向成功申請人指定的香港銀行戶口支出貸款金額(「支出」),以作個人使用。為了支出的目的及因銀行讓成功申請人享獲支出,計劃之貸款金額及每月手續費總額(「手續費總額」)(一併為「計劃欠款」)將從成功申請人之有關合資格信用卡(「該卡」)可用信用額中扣除,而成功申請人將根據隨確認信(定義見下文)附上之貸款還款分析表以每月分期付款方式償還計劃欠款。
  7. 確認信將於支出時或支出後發出至成功申請人,並記錄成功申請人因成功申請而享獲之計劃詳情(「確認信」)。確認信就成功申請人因成功申請授予之計劃,將成為成功申請人與銀行之合約之一部分。確認信内除了其他事項,將包含有關貸款金額之詳情、每月手續費、手續費總額、支出日期及償還資料。另一方面,貸款還款分析表内除了其他事項,將包含成功申請人為計劃欠款償還之每月償還金額(「每月償還金額」)。每月償還金額以支出時之計劃欠款除以成功申請人同意之分期付款期數計算。
  8. 每月償還金額將誌賬於該卡內,並於該卡之月結單以信用卡交易顯示,而信用卡交易則受大新「信用卡」或「簽賬卡」持卡人合約 (包括人民幣卡) 約束。為免生疑問,銀行就每月償還金額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為貸款金額及手續費總額分配償還金額。若每月償還金額出現小數位,則一律調高為元計算。
  9. 若成功申請人欲提早償還計劃欠款,成功申請人將立即償還所有剩餘但未償還之計劃欠款及繳付終止分期付款計劃手續費港幣300元。
  10. 申請人確認所有就申請提供予銀行之資料準確及無誤,並授權銀行核實任何其所選之資料來源。
  11. 申請人確認已收到由銀行發出之有關客戶資料的客戶通知 (「該通知」)及同意銀行可根據該通知所指的用途應用及向該通知指定的人士披露所有由申請人向銀行提供有關申請人之個人資料。
  12. 除了在《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該守則」)下准許經信貸資料機構及債務追收代理之渠道去處理個人信貸資料外,申請人茲同意(在法律所容許之情況下)銀行及其承包商或外發商及銀行集團公司(定義見下文)及其他金融機構,扣賬卡或信用卡發行公司之間收集、使用、處理、轉移及查閱申請人的個人或賬戶資料,及於有關包括但不限於提供信貸、信貸檢討、信貸評分或配對之合法業務中使用。
  13. 在該守則中有關在貸款期間或在貸款結束時銀行的延續責任及申請人之查閱及刪除資料的權利的條款將同樣地應用在本文第12項條款所述資料之處理。
  14. 在考慮申請人的申請時,銀行獲提供及已考慮由以下信貸資料機構所提供關於申請人之信貸報告。倘若申請人希望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聯絡該信貸資料機構用以提出查閱或改正資料要求,申請人可循以下途徑直接聯絡以下信貸資料機構: 環聯資訊有限公司 (地址: 香港九龍尖沙咀廣東道 9 號港威大廈 6 座 1006 室,電話: (852) 2577-1816, 傳真 : (852) 2578-4425)。
  15. 如上述信貸資料機構其後依從申請人提出的改正資料要求,則銀行會在申請人的要求下,向信貸資料機構索取已更新的信貸報告,並使用該新報告(包括已改正的資料)作為重新考慮申請人之申請的依據。
  16. 在不損害以上第12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申請人授權銀行可於任何時間與任何銀行認為有需要之人士(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信貸資料機構、債務追收代理、金融機構或類似服務之提供者)接觸,以作出確證及 / 或披露、搜集、交換或與任何人士分享申請人之任何資料及 / 或與授予成功申請人之計劃有關之任何事項資料,以作出(a)信貸批核、檢討、風險評估及 /或其他方面之查核; (b)協助彼等收取債務; 及(c)與授予計劃相關之任何事宜,而毋須進一步知會申請人或取得申請人之同意。
  17. 申請人承諾如下列任何情況發生,申請人會通知銀行:
    1. 申請人為銀行集團(定義見下文)之任何成員之任何一名董事、前任董事(過去12個月)、控權人(定義見下文)或僱員之親屬、配偶或受託人; 或
    2. 銀行的任何一名董事或控權人或該等董事或控權人的任何親屬為申請人之擔保人。
  18. 申請人陳述及保証,若銀行沒有收到上述第17條所述之通知,即代表申請人並沒有與上述人士有上述關係。若申請人於計劃獲批核後與上述人士有上述關係,申請人承諾以書面通知銀行。
  19. 就本文第17條而言,「控權人」指任何持有一間公司已發行股本百分之十或以上之人士及「銀行集團」指大新銀行集團有限公司、其附屬公司、聯屬公司,以及大新銀行集團有限公司能對其行使控制的其他實體(包括其附屬公司、聯屬公司及特別目的實體);及「聯屬公司」指大新銀行集團有限公司控權人(包括但不限於大新金融集團有限公司)(i) 持有其普通股總數的50%或以上的實益權益,或控制其普通股總數的50%或以上的實體,或(ii) 有權行使其50%或以上的表決權,或有權控制其50%或以上的表決權的行使的實體。
  20. 縱使本條款及細則有其他規定,銀行仍明確地保留唯一及絕對的酌情權不時在有事前通知或無事前通知下:
    1. 增加、減少、取消、暫停、撤回、終止及/或修改計劃之全部或部份(不管已使用或未使用);
    2. 行使凌駕性權利要求全數或部份貸款金額的還款;
    3. 收取額外的手續費。 銀行有權不時決定手續費之金額、決定繳交手續費之方式及適用收取手續費之期間;及/或
    4. 增加及/或修改適用於計劃之手續費。
  21. 成功申請人如對於清還任何計劃欠款有任何困難,成功申請人應立即通知銀行。此外,如申請人的職業、居住地址或電話號碼有任何更改,申請人應立即以書面通知銀行。
  22. 成功申請人不可轉讓成功申請人根據本條款及細則所享有的全部或任何部份權利。銀行可轉讓,分割或轉移任何其於本條款及細則下之權利及義務予任何銀行認為合適之人士。
  23. 銀行向申請人發出的各種通告、結單或書信,可用平郵方式寄往申請人最後報稱之地址。該等文件在郵寄後須被視為已即時送達。申請人發給銀行的一切通知及其他通訊,於銀行實際收時方為送達。
  24. 在根據本條款及細則提供服務的過程中,銀行可能以錄音記存申請人的口頭指示,及/或申請人與銀行的任何對話。
  25. 本條款及細則均受制於銀行發出的有關確認信所列出之特別條文及條款。銀行可在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下不時更改計劃的任何條款及細則(包括利率及收費)。在不損害以上第20條的原則下,銀行將以書面通知並郵寄成功申請人已通知銀行的最後地址或經由在不同情況下銀行認為合適之任何其他方式通知成功申請人有關之更改。
  26. 本條款及細則中任何條款因任何理由失效將只會局限於該條款而變作沒效而將不影響餘下條款及細則的效力。
  27. 銀行對任何權利運用或執行的失當或延誤並不應被視作為豁免該權利。
  28. 不屬於本條款及細則當事方的任何人均不享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第623章)項下的任何權利。本條款及細則之任何内容(無論是明示的還是默示的)均不意在、亦不會向任何人授予使該人能夠強制執行若非前述條例該人本不會享有之任何條款的任何利益或任何權利。
  29. 本條款及細則是根據香港法律管轄及註釋,而雙方同意受制於香港法院的非獨有司法管轄權。
  30. 本條款及細則之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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